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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文第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五次修正: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七次修正: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 总则修正后条文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章程依据人民团体法之规定订定之。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乡感情、团结同乡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全体会员福利,并促进海内外同乡协助政府推行国策
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第十次修正通过)修订条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章程依据人民团体法之规定订定之。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乡感情、团结同乡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期以奠定雄厚基础进而抱持人饥己饥、人溺己溺、推给及人之慈爱为志旨,共谋全体会员福利,更为服务广大社会群众,缔造各阶层之和谐,并促进海内外同乡协助政府推行国策,共创福利之社会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会址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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