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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衷心难安。本刊十二年来历经三位发行人:第一位水祥云先生,自五十二年八月创刊,迄六十年四月止,前后将近八年,为时最久,贡献也最大。因有关本刊的许多革新,都出诸于水先生的构想。第二位范鹤言先生,自六十年四月至本年二月前后正好四年,历经两届理事会任期。范先生接本刊时为联合报社长,以一位现任报业钜子来兼一个小小期刊的发行人,应该可以大事整顿一番,所以当时本刊对他的期望颇深,但范先生除在五十四期亲笔写了一篇「就敎于同鄕先进」的短文后,即以本身业务繁忙而无暇兼愿
庆,爰将本人所知关系各点,分别敍述于后,以供鄕亲参考。一、历届发行人的贡献中华民国出版法之规定,采取发行人制,由发行人向主管出版事业单位(过去为内政部警政司、现属行政院新闻局出版事业处)负责,换言之发行人亦即刊物之「老板」,本刊为同鄕会团体刊物,发行人例由同鄕会的理事长兼任。民国五十二年八月创刊时,首任发行人水祥云先生,亦即当时宁波同鄕会理事长。那时节台北市的各省市县旅台同鄕会不多,拥有会刊的更是绝无仅有,故水理事长创议印行会刊也可说独具卓见。而当时同鄕
二为印发会刊支出;三为同乡优秀子弟奖学金支出;四为接待海外来台访问同乡支出;其中以印发会刊的支出最多。再细查发行会刊的支出中,邮费是一笔可观的负担。按当时会刊系以印刷品邮寄,若能改以杂志邮寄,即可节省大半经费。桂荣兄不辞辛劳,积极将会刊向新闻局登记为杂志类,取得登记証。凭証再向中华邮政申请执照,许可以杂志邮寄。依照出版法之规定,杂志登记须由发行人提出申请,而发行人须负一切言论出版责任。对于发行人之资格,亦有各种限制,于申请时须缴交証件查验,于是我就义
委员会的副主委,仍经常来会,继续为本刊撰稿,尤其是最近数年担任驻会常理,接触会务较多,对会刊的关系也更频繁。谚云:「人生七十古来稀」,笔者以超过一半「人生」的日子,付托在这一本刊物上,为它操心,为它担忧;也与它共同分享读者的赞誉和批评,今値出版四百期纪念,自不免有些感触,谨记述于后。对历届发行人的怀念依照「中华民国出版法」的规定(此法去年已废),刊物由发行人向主管出版事业单位(早期为内政部警政司,以后移交行政院新闻局出版事业管理处)申请登记,并负责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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