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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縣制的五項缺點北伐統一後,國民政府於十七年九月間公佈了「縣組織法」,十八年六月,十九年七月,先後修正兩次,此時縣組織法規定,縣之性質爲行政體而非自治體,縣政府之組織,除縣長外,僅置秘書一人,設一科或二科,編制人員,每科僅置科員二至四人,幷得僱用事務員及僱員,其他公安、財政、建設、敎育各局局長,由省政府委派,但得呈准設置衞生、土地、社會、糧食管理等局,縣以下爲區,區設區長一人,助理一、二人,區丁三、四人,區下爲鄕鎭,鄕鎭公所僅有正副鄕鎭長,閭鄰亦僅有閭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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