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偶有发生,以买办与货主在业务上之往还至为密切,亦极易获得解决,因此种信用之可靠,在当时颇有利于买办之生存。第4项则为买办本身对轮船公司所负之责任。轮船公司买办之责任,既如上述之重大,故在订立契约时,恒须有相当之保证,或缴纳相当数额之保证金,或以不动产之权利作抵,但亦有因买办本身信用良好,而不需此项保证者。契约通常以中英文签订,内容因公司,因人而异,双方各执一份,而以中文为准,并经该轮船公司所属国之领事签证。轮船公司买办之收入,有固定薪水,运费提成,及其他收入
七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製
七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编製
我国有一句「可一不可再」,也有句「救急不救穷」的话,今天为甚么把这两句话连在一齐呢?在人与人的社会里,亲友间有通财之义,甲的经济状况过得去,乙正在急需援手,请甲救急,让乙周转周转或应付当前的开支,如急病住院的保证金,穷困者突然死去的丧葬费,大专子弟的注册费等等,作为亲友的,都有义务济人之急。但假使穷得活不下去,除了找社会救济机关,生活要专靠亲友来维持,一般人的看法是「免谈」!如果是一时没有工作收入,找亲友帮忙,济助多少,渡过难关,再继续谋生,那也
87年8月30日製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