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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南部地区发生歹徒在国道袭警夺枪杀人案,一名被误认为凶嫌的陈姓男子,差点含冤莫白。报载该乌龙事件系警察指认错误及该陈姓男子提出「不在场证明」,未获查证。关于目击者指证可能有错,笔者于本刊第四〇八期写过「眼见未必是实」一文,可供参考。至于犯罪嫌疑人提出「不在场证明」,涉及侦讯笔录之记载及随后查证问题。本文拟就此略陈管见。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不论是告诉人、告发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到案时,侦查机关(注一)例须对其制作笔录,从笔录供述中调查有关犯罪
曹汝霖上海人,留日攻硏法律,未出仕前,在北京操律師自由職業,承辦民刑訴訟。民國二年間,曾爲上訴大理院,平反一宗「女子强姦男子致死」的奇案,使周姓兩姐妹蒙寃獲雪,因此名傳遐邇譽溢法壇。其學識、辯才見諸所撰上訴狀,確均足稱者,故深爲全國文教界所欽服,該案經過始末,大致如次:民國二年,江蘇省南滙縣周浦鎭,有周鳳寶、周蓉寶兩姐妹,年均及笄尙未出嫁。某日同在田間工作,午刻大雨滂沱,急避入自家的田寮內,時有同鎭李姓靑年過路,亦避進田寮躱雨。彼此雖係鄰居,但素無來往接...
編註:作者張特生先生,係江西信豐縣人,曾任司法院第五屆大法官、其人品德操守,學養資望,聲譽甚佳,「爲人間留正氣,爲司法立廉聲」作爲一生職志,現已退休,本文轉載自聯合報,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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