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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遵守会章、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十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本会决议,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妨害本会名誉,经监事会或会员五人以上检擧,经理事会审查通过者,得按真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吿」「停权」「除名」等处分。但除名处分,须经会员大会之同意行之,必要时亦得由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报请主管官署核准行之,并请会员大会追认。第十一条 会员经除名后,须缴还一切凭证及淸缴欠费。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廿五人,候补理事八人,监事
第一条:本会为扩大征求会员及筹募七十一年度各项会务经费特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之实施,由本会聘请之征募委员协同办理之。第三条:会员登记与扩大征求事项:一、本会所属同鄕,以旧宁波府各县为限,名县之名称如左:1、鄞县2、慈谿3、鎭海4、奉化5、象山6、定海7、滃洲8、四明9、三门二、凡现住台北市之男女同鄕,均得加入为本会会员,应缴年费如下:1、永久会员一次缴付新台币三千元(以后无须再缴)2、荣誉会员新台币五百元3、基本会员新台币二百元三、凡旅居台湾,而非住
办理,如有急要之件,不以规定时间为限,应加班赶办。第十一条:本会员工请假,须先经批准,总干事请假,由理事长核准,一般员工请假,由总干事核准,但请假满三日以上者,由总干事加具意见,转送理事长核准。第十二条:本会员工考勤及奖惩事,总干事由理事长考评后送理监事会议核议,其余员工之考勤奖惩由总干事会同总务组长列擧事实,加具意见,报请理事长核定。第十三条:本会员工应于到职之日,办理保证手续。第十四条:本细则经理监事会议通过施行,修正时同。
九十九年元月十五日第十三届第十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第一条:本会为奖励会员子女,在台各大专院校及硕、博士研究生肄业之学生,敦品励学,力求上进,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会会员入会满一年及缴纳会费者,其本人及子女,在教育部立案之国立公私立大专学院(含硕、博士研究生),肄业之粤籍学生,每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者,得申请奖学金。学业成绩七十五分以上者,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者,得申请助学金。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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