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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一切会务之进行状况。三、审査理事会处理之业务。第十八条: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干事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任之。第十九条:本会总干事承理事长之命综理文书协助处理日常业务。第五章 会议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决议事项,除会议规范别有规定者外,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之决议行之。第廿一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于必要时,由理事长召开之。前项会议,除监事会由常务监事担任主席外,均由理事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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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记法,互选常务监事一人,监理会务。第十七条:监事会之职权如左:一、稽核本会财务收支事项。二、审核一切会务之进行状况。三、审查理事会处理之业务。第十八条: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干事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任之。第十九条:本会总干事承理事长之命综理文书协助处理日常业务。第五章 会议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决议事项,除会议规范别有规定者外,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之决议行之。第廿一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每六个月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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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干事、副总干事各一人,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聘任之,承理事会之命,推行本会会务。第六章 会议第廿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书面请求时,均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廿五条 常务理事会得于每二个月开会一次,理事及监事会亦得于每二个月召开联席会一次,如理事长或常务理、监事认有必要时,得召开理、监事联席临时会议。除监事会由常务监事担任主席外,理事会或理、监事联席会,均以理事长为主席,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担任之。第七章 经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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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监利县同鄕会」。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同鄕、增进感情、推行互助、协谋同鄕福利为宗旨。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㈠关于会员之征求。㈡关于同鄕慈善事业之倡导及互助。㈢擧办同鄕联谊活动。㈣关于会员间纠纷之调处。㈤关于会务或鄕情之报导。㈥关于政府机关咨询或委托事项之承办。㈦关于社会活动之推进事项。㈧关于其他合于本会宗旨之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五条 凡在台北市内年满廿岁以上之监利县同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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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例行会务工作:㈠办理吾浙旅台同鄕入会申请。㈡办理会员会籍管理、异动、联络。㈢处理大陆各地吾浙鄕亲来信承转及查寻在台亲友服务。㈣过境贫困同鄕临时遇急零星济助。㈤如期召开本会第十一届第七次理、监事联席会议,商讨有关会务。㈥办理本年第一次同鄕子女就读大专在学同学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议。㈦准函邀参加「团结自强协会」举办 蒋故总统经国先生九秩华诞纪念大会及谒陵活动。㈧筹办本市各府县同鄕会本年「端节」联谊餐会活动。㈨浙江月刊—编排、校印、分装、运寄。㈩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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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记法,互选常务监事一人,监理会务。第十七条:监事会之职权如左:一、稽核本会财务收支事项。二、审核一切会务之进行状况。三、审査理事会处理之业务。第十八条: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干事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任之。第十九条:本会总干事承理事长之命综理文书协助处理日常业务。第五章 会议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决议事项,除会议规范别有规定者外,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之决议行之。第廿一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每六个月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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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擧行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曁七十二年春节团拜:七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农历正月初八)上午九时,假台北市济南路二段四十六号台北市社会活动中心四楼擧行,参加同鄕一百余人,台北市政府社会局派许政宽先生莅会指导,会中除报告会务,擧行团拜,讨论提案,审查财务收支情形外,另颁发大专学生奖学金十一人,每人各发新台币叁仟元、傅玉良奖学金伍仟元、罗桂运鄕长小姐罗汝英舍己救人义行可嘉颁给银盾一座。会后并擧行改选理监事,选擧结果:罗佩光、罗庆和、吴振彬、罗泉开、江履祯、陈星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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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第七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于三月一日下午七时正假延平南路实践堂擧行,因是日适逢元宵佳节,天又下雨,故参加会员仅五六百余人。台北市府社会局派汪指导员志刚莅席指导。大会由沈理事长担任主席,何德华司仪,张行周纪录。开会如仪后,主席招呼全体理监事上台,与到场会员相对一鞠躬,补拜晚年。会中除理监事会会务报吿外,通过提案四件,并由徐名誉理事长培根代表本会赠发六十八年度征募工作绩优鄕长:应鹤山、张敏钰、李子瑜、水祥云等四位纪念品各一件——先总统蒋公墨寳横框各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