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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二人,任期四年,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除理事长外,连选得连任,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当理、监事出缺时,由候补理、监事依序递补,以补足原任者余留之任期。本条由下届(第十五届)开始实施。第十八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一、议决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召开事项。二、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四、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辞职。五、聘免工作人员。六、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七、议决其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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