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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合格人员。㈢考试及格人员之任用,依以下规定:1.高等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乙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其必要时按学历分级擧行考试者,分别取得任用资格之职等,由考试院定之。2.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之丙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职等任用资格。3.特种考试之甲等考试及格者,取得简任第十职等任用资格。4.特种考试之丁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职等任用资格。㈣各机关不得任用其他机关现职人员,如有特殊需要,得指名商调。㈤各机关拟任公务人员,得依职权亲定先派代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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