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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乡会章程中华民国七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成立大会通过台北市政府北市72 1. 4.社一字第四九五一二号函核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及有关法令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湖北省枣阳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谊、整理鄕土文化遗产、强化鄕土观念、团结复兴基地反攻复国力量,以光复大陆重建桑梓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地区为组织地区,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会务第五条: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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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巿江西同鄕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感情,团结同鄕意志,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擧办公益事业,增进同鄕福利,贯彻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巿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巿景美区兴隆路二段一一六号「江西会馆」。第二章 任务或事业第五条:本会之任务或事业如左:一、关于本会会员之征求与同鄕联络事项。二、关于本会设置「奖学金」发行「江西文献」创办「万寿幼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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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连城同鄕会。第三条:本会为加强旅台同鄕联系,增进彼此情感,互相照应,发扬我国固有伦理文化,团结**力量,支援政府反攻大陆,重整家邦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公益事业之举办事项。二、关于社会运动之推进事项。三、关于会员共同福利事项。四、关于同鄕灾害救济事项。五、关于会员就学就业辅导事项。六、关于同鄕间纠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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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籍台北市年满二十岁者,不分性别,品行端正,愿遵守本会章程,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加入为基本会员及永久会员,旅居台北市以外之各县市同乡可加入为荣誉会员。前项会员名册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第八条: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第九条: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1.丧失会员资格者。2.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第十条:会员得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但此项声明应于三个月以前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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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五次修正: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六次修正:八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章程依据人民团体法之规定订定之。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感情、团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全体会员福利,并促进海内外同鄕协助政府推行国策,建设家鄕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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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为本会会员。户籍不在台北市之同乡,得申请为赞助会员(赞助会员无选举,被选举、罢免、表决等权)。第九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破坏本会名誉与影响乡亲团结。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第十条:会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出会:一、丧失会员资格者。二、死亡者。三、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四、连续三年未缴纳会费者。第十一条: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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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之介绍,及本会理事会审査合格并缴纳入会金后,均得为本会会员。第六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一)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与行动者。(二)褫夺公权者(三)违背国家民族到益者。(四)有不良嗜好者。(五)营不正当职业者。第七条:会员退会须于一月前将退会原因报告理事会,经决议后行之。第八条:会员有发言、表决、选举、被选举诸权,及其一切依法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十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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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山西同鄕会成立以来,对敦睦鄕谊,联络感情,推动不遗余力,每届年终,即擧行会员大会,除改选理监事外,并决定下年度会务计划,介绍当年具有优异事蹟或特殊成就之同鄕,以期互励互勉。玆将台北市山西同鄕会组织章程,六十二年会务计划,及第十一次会员大会纪录附录如后:台北市山西省同乡会组织章程民国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制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山西省同鄕会」。第三条:本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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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一、有违反国策之言论行动者。二、褫夺公权者。三、违背国家民族之利益者。四、有不良嗜好者。五、经营不正常职业者。第八条:会员有出席会议发言、表决、选举及被选举及其他一切依法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有遵守会章、服从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十条:会员退会须于一月前,将退会原因报告理事会,经决议后行之。第十一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或有其他不法行,致妨害本会名誉,经监事会或会员二人以上之检举者,得按其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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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一、有违反国策之言论行动者。二、褫夺公权者。三、违背国家民族之利益者。四、有不良嗜好者。五、经营不正常职业者。第八条:会员有出席会议发言、表决、选举及被选举及其他一切依法应享之权利。第九条:会员有遵守会章、服从决议、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一切依法应尽之义务。第十条:会员退会须于一月前,将退会原因报告理事会,经决议后行之。第十一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或有其他不法行,致妨害本会名誉,经监事会或会员二人以上之检举者,得按其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