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宪法为和平时期之产物,亦仅能充分施行于和平时期。但由于我国行宪之初即需动员戡乱,故有临时条款之制定与四次修正,以适应非常变局,一保国家安全,再应宪政需求。因为临时条款系由国民大会依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之修宪程序制订,其修改时亦同此程序,故其效力与宪法之效力相等,且因其为宪法之特别法,并能优于宪法相关条文而适用。在以往戡乱、行宪并行三十余年中,在宪法未经修改国家之能由乱变治,社会之能由贫变富,临时条款之适时制订与修正充实,贡献至大。其一,临时条款对总统
动员戡乱时期,宪法临时条款,经由国民大会废止,由宪政当选之中华民国第一届国大代表,政府五院立法之委员、监察委员在本年底,将全部退职,修宪后将选出第二届的立、监委、国大代表,是中华民国宪政改革史上的重大历史任务。临时条款所产生国会,在台湾四十多年来对我国领导中心的巩固,政治的安定,经济的繁荣,有不可抹灭的贡献,使国家得以在稳定中持续发展。台湾在二次世界大战后,民生凋敝,百废待举,政府迁台后又面临中共威胁,唯有先求政治稳定,再求经济发展,才是唯一
本(八十)年四月间召开之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负有两大历史性任务。其一在不修改宪法本文与不变更五权宪法架构之原则下,集思广益,体察宪政革新之需求,完成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建立国民大会、立法院及监察院之宪政传承制度。其二为因应现实形势,开展海峡两岸关系,戡乱与宪政同时幷进之政策,须重新衡量。而且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已完成其阶段性历史使命,既有增订宪法条文可以取代其任务,则八次会议讨论来毕之修订临时条款十六案,亦无再硏议之必要。经李代表启元、钟代表鼎文
本刊讯】国民大会代表广东联谊会,七十二年夏季会员大会,通过董代表百洵提案,原文如下:案由:董代表百洵提:本会三十五届干事会硏究小组所提关于开好国民大会第七次会议及修订临时条款案,意见四项如下:壹、充实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名额:以延续法统,加强政治活力:选擧总统之国民大会代表,不宜由总统遴选。自由地区国民大会代表及立、监委员之产生与任期,均依宪法及临时条款之规定办理。沦陷地区补选、海外地区增补选之国民大会代表,由国民大会会同中央政府组织之选擧
选拔才俊之士充实中央民意机构,加强监督政府功能,爰拟具动员时期临时条款修订案(提案第二〇九号)。2、杨代表扬等四十四人提:为加强行宪效率,厚培国力,以适应动员戡乱需要,特拟具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修订案草案,提供大会讨论是否有当?敬请公决案(提案第二九二号)。3、张代表一梦等一二一人提:修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以充实中央民意机构,扩大宪政基础案(提案第二九三号)。4、苏代表友仁等一九三人提:充实中央民意机(提案第二九五号)。5、杨代表扬等二十四人提:为巩固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93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