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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五月二十五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各级学校学生双向交留规定。规定中关于交流的方式和项目有三项:一是参加比赛、观摩、训练、硏究、表演、展览等文敎活动;二是参加国际会议、学术硏讨会或座谈会;三是参加社会服务,但只限大专以上学生。交流时间,原则上是两个月,如有特殊需要经过专案核准,可以延长为三个月,主要是利用寒暑假时间进行交流。规定说,大陆学生来台从事交流活动,必须通过接待单位代为提出申请。同时,此项交流以团体为原则,以硏究生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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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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