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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六十年五月十二日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一、本基金会所设保管委员会办理基金之保管事项除依本基金会有关章则外并订本规则。二、收受捐款时原则上应先存入银行专户并掣给收据。三、收受捐款除设帐登记以供随时査阅外,并于每年年终列册报会必要时并分送各捐款人士。四、保管会运用基金应选择优利并保障安全,并应将拟定之办法,送请常委会议认可后办理之。五、经基金会核定发放奖助学金时应采公开方式或以记名汇票迳寄受奖人并索据存凭。六、保管会收支事项应于每年年终汇报基金会核备并分送
一、东北奖学金及助学金每名年发新台币二仟元,专为我东北十省三市子弟而设。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申请。二、凡具有东北十省三市籍贯,就读于公私立大专院校日间部之学生,未领公费者,均得以全学期成绩证明书,全户户籍誊本(成绩单上有籍贯者免),向该委员会申请。三、申请者上下期学业成绩须在八十分以上,操行乙等以上,申请奖学金。上期学业在七十五分以上,本期在八十分以上,家境淸寒或委任或五职等以下公务员,尉官以下,或中校以下退役无职军人,或国中以下敎员之子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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