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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结」与「不起诉」检察官对于案件的处理有绝对的自主空间,在分案的时候就有「侦」字与「他」字的区别,侦字案件通常会以「起诉」或「不起诉」来结束这个案件,对于不起诉或起诉案件,可以对其上级作「再议」的声请,上级机关可以维持原案,也可以发回「续查」,换言之还有补救的余地,所以不起诉处分并不是终局的结果,但是反过来说,对于「他」字号的案件,法律叫做「他案签结」,基本上检察官会认为连「犯罪嫌犯」都没有,所以签结了事,无庸再说,说也无益,算是一笔勾销的结案,在平时
条第2项定有明文。次按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又告诉人之告诉,系以使被告受刑事诉追为目的,是其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仍应调查其他证据以资审认,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号及52年台上字第1300号判例参照。另检察官对于告诉或告发案件,侦查结果无须传唤被告,已足认为所告事实为嫌疑不足或行为不构成犯罪者,即可迳为不起诉之处分,有司法院院字第403号解释可资参照。再依
98年度侦字第7960号告诉人 杨梁鸿英 女 82岁住台北市大安区忠孝东路4段226号10楼告诉代理人 杨宗儒律师被告 钟如海 男80岁(民国17年9月2日生)住台北市宁波东街1号3楼居台北市大安区通化街36之1号身份证统一编号:A110851234号辩护人 唐肇豪律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为应该不起诉处分,兹叙述理由如下:一、告诉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报告意旨略以:被告钟如海系台北市广东同乡会(设台北市中正区宁波东街1号,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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