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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本奖助学金,以河北(含平、津)同乡会员,在国内大学、专科(五专限四、五年级)在学之日间,夜间部学生(不含研究所、空大、空专及补校)为给奖对象。二、申请资格:㈠低收入户:持有各住在县市开具之低收入户证明文件之会员及其子女。㈡残障、清寒中低收入户有三位子女以上就读大专院校者。㈢每学年度第一、二两学期成绩总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绩八十分以上者。三、名额:视当年助学金之来源,暨申请学生成绩及申请人多寡,由审查委员会审议并经理、监事联席会决定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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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本奖助学金,以河北(含平、津)同乡会员,在国内大学、专科(五专限四、五年级)在学之日间,夜间部学生(不含研究所、空大、空专及补校)为给奖对象。二、申请资格:㈠低收入户:持有各住在县市开具之低收入户证明文件之会员及其子女。㈡残障、清寒中低收入户有三位子女以上就读大专院校者。㈢每学年度第、二两学期成绩总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绩八十分以上者。三、名额:视当年助学金之来源,暨申请学生成绩及申请人多寡,由审查委员会审议并经理、监事联席会决定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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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奖助学金,以河北(含平津)同鄕,在国内大学、专科(四、五年级)、在学之日夜间部学生、硏究所硕士班(不含在职者)在学之二年级学生,(空大、空专、夜间补校除外),为给奖助对象。二、申请资格:㈠奖学金部份:⒈本同鄕会员及其子女,每学年度第一、第二两学期成绩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⒉操行成绩在八十分以上。㈡助学金部份:⒈低收入户:持有各住在地有关单位、机关开具之低收入护证明文件之本鄕会员及其子女。⒉残障证明、清寒中低收入户子女入学就读缴费有困难者。⒊每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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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北奖学金及助学金每名年发新台币二仟元,专为我东北十省三市子弟而设。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申请。二、凡具有东北十省三市籍贯,就读于公私立大专院校日间部之学生,未领公费者,均得以全学期成绩证明书,全户户籍誊本(成绩单上有籍贯者免),向该委员会申请。三、申请者上下期学业成绩须在八十分以上,操行乙等以上,申请奖学金。上期学业在七十五分以上,本期在八十分以上,家境淸寒或委任或五职等以下公务员,尉官以下,或中校以下退役无职军人,或国中以下敎员之子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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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六十年五月十二日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第一条 本办法依东北奖学基委员会章程第十六条之规定订定之。第二条 章程所称东北各省市,系指辽宁、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热河等十省及大连、哈尔滨、沈阳三市。第三条 本会设奖学金及助学金,其名额暂定五十名,每名年发新台币二千元,如申请人数过多时,得由本常务委员会核定,酌予调整择优发给。第四条 凡具有第二条所列各省市籍,现就读于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专院校日间部之在学学生,除公费生外,均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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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本奖助学金,以河北(含平、津)同鄕会员,在国内大学、专科(五专限四、五年级)在学之日间,夜间部学生(不含硏究所、空大、空专及补校)为给奖对象。二、申请资格:㈠低收入户:持有各住在县市开具之低收入户证明文件之会员及其子女。㈡残障、清寒中低收入户有三位子女以上就读大专院校者。㈢每学年度第一、二两学期成绩总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绩八十分以上者。三、名额:视当年助学金之来源,曁申请学生成绩及申请人多寡,由审查委员会审议并经理、监事联席会决定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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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奖助学金,以河北(含平津)同鄕,在国内大学、专科(四、五年级)、在学之日夜间部学生、硏究所硕士班(不含在职者)在学之二年级学生,(空大、空专、夜间补校除外),为给奖助对象。二、申请资格:㈠奖学金部份:⒈本同鄕会员及其子女,每学年度第一、第二两学期成绩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⒉操行成绩在八十分以上。㈡助学金部份:⒈低收入户:持有各住在地有关单位、机关开具之低收入护证明文件之本鄕会员及其子女。⒉残障证明、清寒中低收入户子女入学就读缴费有困难者。⒊每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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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本奖助学金,以河北(含平、津)同鄕会员,在国内大学、专科(五专限四、五年级)在学之日间,夜间部学生(不含硏究所、空大、空专及补校)为给奖对象。二、申请资格:㈠低收入户:持有各住在县市开具之低收入户证明文件之会员及其子女。㈡残障、清寒中低收入户有三位子女以上就读大专院校者。㈢每学年度第一、二两学期成绩总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绩八十分以上者。三、名额:视当年助奖金之来源,暨申请学生成绩及申请人多寡,由审查委员会审议并经理、监事联席会决定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