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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许德辉郷亲,系南埔乡许厝村人民,自幼渡海来台,在新竹谋生,青年时代即参加国民革命工作,抗战之初,日人对台胞更加控制,乃赴厦门转返惠安原籍执行特种任务,为了掩蔽身份,仅以普通老百姓返乡,当时,沿海驻军防谍,措施甚严,调查他的来路,疑系日寇所用间谍,把他逮捕,层送到军司令部,不久,经国民政府军委会派员领囘来,另派工作。台湾光复时,许德辉郷亲奉派返台,担任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调查室少校行动队长,三十年来,历任前台北市警察局侦缉大队长、国防部保密局中校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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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民族晚報」對吳鳳事蹟的辨正嘉義各界爲紀念二百多年前殺身成仁以改易山地人「出草」獵人頭惡俗的義士吳鳳,特在吳鳳廟附近,興建吳鳳紀念園,展陳有關古物史料,於九月九日吳鳳成仁二一六週年紀念日擧行啓扉及祭典,由省政府邱創煥主席主持,中央及省府均有代表參加,儀式隆重,場面肅穆,發揚先賢潛德幽光,有助文化精神敎育,意義甚爲重大。美中不足的是,正當典禮進行時,忽有自稱台北山外山月刋總編輯的林文正、歌手胡德夫人及黃修榮、汪啓聖等四人,以「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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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五屆第一、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三屆第一、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七屆第一、三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九屆第一、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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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会产之管理事项。二、关于社会公益事业之举办。三、关于会员之灾难救济、职业介绍、及福利之增进事项。四、关于乡俗习惯改良事项。五、关于会员间纠纷之调处。六、关于旅居海外同乡之联系。七、参加各县市公共事务之活动。八、与各社团进行各项交流。第六条:本会对地方建设事项,得向政府提出建议。第七条:本会得答复政府之咨询及接受其委托。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凡在台北市设籍之同乡,年满二十岁,有行为能力者,均得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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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五十七年二月四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民国七十年二月七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长汀同鄕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感情、互助合作、圑结力量,擧办公益事业,发扬爱鄕爱国精神共谋同鄕福利为宗旨。第三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台北市罗斯福路六段九十八号四楼。第二章第四条:本会之任务如左:㈠会员之征求与联络及通讯录之编印。㈡同鄕状况之调查,沟通情谊。㈢鄕土文献之出版,会讯之发行。㈣汀籍大专学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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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正: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正:七十四年三月二日第三次修正:七十五年三月二日第四次修正:七十九年二月三日第一章 总则修正后条文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鄕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依据动员勘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订定本章程。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团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全体会员福利,幷促进海内外同鄕协助政府推行国策,建设家鄕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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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拥护政府,协助宣传政令,共谋地方福利,发扬中华固有道德文化,恢复民族精神为宗旨。以南投县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㈡任务:1.关于地方公益事业举办事项。2.关于会员福利事业之拓展事项。3.关于同乡之申请求助事项。4.关于闽南籍学生奖助事项。5.关于海内外闽南籍同乡委托处理事项。6.关于会员福利权益之争取与推动事项。7.关于海内外闽南籍同乡之联络及亲睦交流事项。8.关于配合政府推展社运事项。9.有关符合本会宗旨事业之举办事项。㈢会员:凡在南投县行政区域内设有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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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止)会员人数六五〇人。(七十四年度预定增加会员一、〇〇〇人)。㈡为便利会员参加各项活动,特按会员散布情形,分设东、西、南、北、中、及阳明山区等六个活动中心(连络处)。现已成立西区、北区、阳明山区等三个活动中心,其他各区亦正在规划设置中。(设置办法:1.与原有区域性老人俱乐部配合设置。2.申请社会局同意本会在该局各社区老人活动中心内设连络处及员工消费合作分社。幷准本会会员使用该活动中心内部休闲运动器材及康乐设备。)㈢征求名誉会员(赞助人),扩大社会影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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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台北市福建省同安县同鄕会」。第三条:本会以联络同鄕情感,团结同鄕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共谋全体会员福利,幷促进海内外同鄕协助政府推行国策反攻大陆,重建家鄕,完成救国大业为宗旨。第四条: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会产之保管与扩展事项。二、关于社会公益事业及生产事业之擧办。三、关于会员之灾难救济、职业介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