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兼任警官学校「警察法规」课程敎席及警政署法规审查委员有年。对警政法规及刑事法规稍有涉猎。[1] 注一:参考「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条:性交易,指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之行为。[2] 注二:见刑法第二二四、二二五、二二八条。[3] 注三:「性交」一词,不限于男女性器官接合。刑法第十条第五项作了具体而详细的立法解释。[4] 注四:参考台湾省、台北市、高雄市六十二年至六十三年间「管理娼妓办法。」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28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