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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〇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六号上诉人台北市浙江同乡会法定代理人 叶潜昭被上诉人 金国铨胡大兴蔡之贯共同诉讼代理人 吴旭洲律师林誉恒律师林咏盛律师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确认会员大会决议无效等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一〇〇年八月二日台湾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一〇〇年度上字第二三三号),提起上诉,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诉驳回第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理由本件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具律师资格,有律师证书影本可稽,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一第一项但书规定,得不委任律师为
103年度裁字第1747号上诉人 台北市浙江同乡会设台北市罗斯福路3段277号2楼代表人 吴绍起 住同上诉讼代理人 杨尚贤 律师被上诉人 胡大兴金国铨蔡之贯共同诉讼代理人 吴旭洲 律师林誉恒 律师李维中 律师上列当事人间人民团体法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3年7月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67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诉驳回。上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理由一、按对于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之上诉,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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