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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为免争议,更补行核定系争单据为绝对机密,永不公开;台北地院则自行臆测其核定时机可疑,否准返还。其实,时机之择定,亦属特权内容之一部分,且总统纵曾同意提出,并不等于同意公开,更不因此丧失机密本质。台北地院未见及此,自有不当。嗣复于九十七年七月四日,针对最高法院此次发回意旨,主张『特别合议庭』之管辖范围,释字第六二七号内容虽未及于扣押物之返还问题,但所为者『并非列举,而系例示』,故本件仍应由五名法官组成特别合议庭审理之。且基于国家安全一贯性原则及职务延伸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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