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库收录台湾地区期刊,为给研究者提供原始资料,本库保存期刊原貌、未删改,不代表本库认同作者的观点和用语,请鉴别!
有友人为某公司董事,因与董事长发生龃龉,其监察人遂迳自对之提起诉讼,欲余代为硏究。经就公司法有关条文予以探讨,认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限于经股东会之决议,或由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之请求,监察人不得迳自代表公司为之。友人遂持此作为抗辩理由,终获最高法院采纳,得以胜诉。玆承文献社索稿,乃以原硏究意见交卷,并藉就敎于诸鄕长。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北京大学文化资源研究中心
大陆赴台之各省市同乡会文献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您当前的IP是: Processed in 0.029 second(s)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820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 京ICP备06036494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