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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一年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公中正,令饬江苏省政府擧办自治实验县,以作推行县自治之试验。省主席顾公祝同奉令后,即命民政厅会同秘书处拟具组织规程草案十条,提经二十二年一月九日江苏省政府第六二五次会议修正通过,公布施行,其条文如次:江苏省江宁自治实验县组织规程(民国二十二年一月九日江苏省政府委员会第六二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江苏省政府为改善县政,推进县治起见,设置江宁自治实验县,直属省政府,其实验期间,以四年为限。第二条 江宁自治实验县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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