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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将其统制的田户,有造册计算其应缴稻谷的义务,却无报酬的权利;而对卖买土地户有开割过户、写证明书等的义务,并有按亩计酬,和每年夏天可到其统制户收酬谷(也按亩计)的权利,由此可见故鄕的「庄书」含义不如台湾的代书明确,因为后者即为代理买卖土地户书写过户手续,以及其他事项达五十余种之多,而名称却很单纯,而「庄书」的事务远较「代书」单纯,而含义却令人莫明其妙。假使我们阅读定海县志风俗篇,就可了解「庄书」之业的详细情况,玆详录之:杂业之一——庄书民间产业开粮过户等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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