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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第二部明代海南㈡(续上第三十一期)

    来源期刊:《海南文獻》 第32期  作者:蔡才瑛 出版时间:2005-02-01
    关键字: 明代海南 农商业发达 对黎方策 税收及会计制度

    第七章 明代第三节 课税与会计一、盐税洪武初年,置广东、海北两盐课税提举司,属海北盐场计十五岁,其中在海南者有琼山之大英、小英、感恩、临高三村,马袅、大昌之陈村、乐会、儋州之博顿、兰馨、万州之新安,崖州之临川(今三亚)等六个监场,各盐场设盐课司,并置盐大使一人。嘉靖广东通志,曾载前述六盐场之原额办盐,是由正盐户五千○二十丁,止纳大引六千二百五十三引十二斤八两,并每岁运纳该盐于廉州之新村盐库云云,想是洪武时代之定额也,海北课提举司署,则设于廉州灵山县。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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