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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本会九十四学年度第二学期教育奖学金,即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凡本会会员暨其子女,学业与操行成绩均达八十分以上者,均可凭正式成绩单、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文件申请。本会奖学金分国中组、高中(职)组(含五专前三年)、大学组(含技术学院、科大)、研究所组。奖学金自三千元起至七千元不等。又,九十四学年度第一学期奖学金已在六月公告核准名单,并自即日起开始发放,请得奖同学尽速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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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絜同学等四位,学业成绩排列如附表二。以上申请九十六学年度上学期奖助学金共计十四位同学。三、讨论事项:㈠本学期核发奖学金、助学金、绩优奖金、体育奖金等共计新台币柒万参千元整,详列如下,提请审查:1.申请「奖学金」大学生、研究生共计九位同学。每位应发奖学金伍千元。共需肆万伍千元。申请「奖学金」高中、职生共计四位同学,每位应发奖学金参千元。共需壹万贰千元。2.申请「助学金」大学生有一位同学,应发助学金壹万元。3.依「舟山同乡会设置奖学金及助学金辨法」第七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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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为鼓励同乡子弟敦品励学,特设置奖学金。二、奖学金系由热心同乡捐助之基金孳息统筹运用。三、申请奖学金学生须具备下列条件:㈠申请人以舟山所属各县区之本会会员或会员子女为限(会员须加入本会满一年后始可申请,但如加入为永久会员者不在此限)㈡在国内公私立大学、专科学校及高中、高职肄业之在学学生。(不含军事学校及研究所)㈢申请奖学金之标准以学业成绩在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绩在八十二分(含以上)或德行评量在表现良好(含以上)者。四、奖学金名额及奖金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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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经本会第四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一、本会为鼓励同鄕子女努力向学培育人才起见,特擧办优秀学生奖学金。二、奖学金种类及发给对象:㈠甲种以大专学生为对象。㈡乙种以高中高职学生为对象。㈢丙种以初中学生为对象。㈣丁种以国校学生为对象。三、奖学金每学期发给一次,不限名额,每种金额,由本会理监事会视申请人数及所筹款数决定之。四、凡具有热河省籍,现就读于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各级学校在校学生,合于左列标准者,均可向本会申请奖助。㈠大专学生学业成绩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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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本会九十六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育奖学金刻正受理申请,凡本会会员或其子女学业、操行达到八十分以上均可检附相关佐证文件申请,请把握良机,逾期不候。本会教育奖学金分国中组(奖学金三千元)、高中(职)组(奖学金五千元)、大专组(奖学金六千元)、研究所组(奖学金七千元),申请者除应检附九十六学年度第一学期在校成绩单正本之外,另尚需附学生证或在学证明书影本、本年度会费收据一张、全户户口名簿影本一份,新申请入会者另需填具入会申请表及调查表等表格及另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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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经本会第四次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五十三年八月九日经第二届理监事第二次联席会议修正。一、本会为鼓励同鄕子女努力向学培育人才起见,特举办优秀学生奖学金。二、奖学金种类及发给对象如左:㈠甲种以大专学生为对象。㈡乙种以高中高职学生为对象。㈢丙种以初中学生为对象。㈣丁种以国校学生为对象。三、奖学金每学期发给一次,不限名额,每种金额,由本会理监事会视申请人数及所筹欵数决定之。四、凡具有热河省籍,现就读于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各级学校在校学生,合于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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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第五条 本会奖助学金暂以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为范围,视经费状况逐渐扩大,(五年制专科一、二、三年级、军事学校、硏究生及享受公费之师大(专)学生不予受理)。其种类金额如左:一、奖学金:每名每学期各发奖学金新台币叁仟至壹万元。二、助学金:每名每学期各发助学金新台币贰仟元。三、特别淸寒补助金:凭特别淸寒证明,经审査合格后比照前项一至二款标准发给。第六条 奖助学金名额,于每学期申请受理前公布。申请学生超过名额时,以成绩高低为序,决定取舍。第七条 申请本会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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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肄业学生。2国内公私立二专、三专及五专〔四年级以上〕肄业学生。3国内师范大学及师范专科学校肄业学生。4国内公私立大学硏究所博士班、硕士班硏究生。四、申请奖学金学生,以当学年度上、下两学期操行成绩均在乙等以上〔含乙等〕,学业成绩总平均在八十五以上〔含八十五〕,体育成绩及格者为限。五、奖学金依左列之标准发给:1大专院校及师范院校学生,每名奖学金五仟元。2硕士班硏究生每名奖学金陆仟元。3博士班硏究生每名奖学金捌仟元。六、本会受理申请奖学金之期间,订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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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八十三学年度闽籍优秀大专学生奖学金,订自本(十)月一日起接受申请登记,至十一月三十日截止收件,凡本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现就读公私立大专院校及硏究所学生,学业总成绩在八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以上,可迳向本会索取申请书,申请登记。附:「台北市福建省同鄕会奖学金发给办法」如后:一、本会为奖励福建籍在台就学,学行兼优之会员子弟,设置奖学金,订定本办法发给之。二、申请奖学金,以申请人或其直系尊亲属加入本会为会员三个月以上者为限。会员以当届报经台北市政府核准之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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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为鼓励同鄕有志靑年完成大专学业特订定本办法。第二章 奖助对象、名额、金额第二条:凡本会会员在国内各公立大专院校(五专须四年级以上)就读,未享受公费优待之学生,符合申请条件者均可申请。第三条:申请奖学金之标准为:学业成绩总平均为八十分以上(各科均须及格),操行成绩甲等以上,体育成绩七十分以上,在校未受记过处分及未领其他奖学金者。申请奖学金之标准:须家境确属清寒检附必须证明文件者。第四条:奖学金名额:每年颁发二十名,每名颁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