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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征遗产税,乃当然之理,故当遗产税移转时,国家有课征遗产税之特权。三、追课税(Back-Tax Theory):认为个人之财产积聚,由于生平逃税所致,于个人死亡时,课征遗产税,系追课其生平应纳之租税。四、利益及劳务费用说(The Benefit and cost-of-Service Doctrine):认为政府检验遗属,须有费用,课征遗产税,即为取得一种规费,以充此种费用;继承人因而享受遗产之利益,亦应负担此种费用,即遗产税。五、均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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