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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刘故立法委员汉(倬云),不幸于六十二年六月廿一日因病逝世,他的配偶杨诚新女士依法请领其公保死亡给付,立法院秘书处据情转请承保机关核发这件事,本属例行公事,无须报导。惟此事一因经过曲折,情形特殊,其事实有足资参考者。二因公保死亡给付之有关行政命令,不尽合理,有値得检讨修正之处。三因这件事的结果,涉及到另一指定受益人之权利,宜有文献流转中外,以便将来查考。二、依法力争全部死亡给付应由任所配偶具领刘故立法委员汉(倬云)在生前曾指定随在任所之配偶杨诚新
文物篇甲、倬云刘汉先生遗像乙、刘倬云先生《杂写稿本》真迹丙、刘氏儿孙与李启元夫妇通信辑要丁、刘倬云先生影像集锦戊、本谱主要工作人员影像已、其他具有纪念性影像庚、编后记黄宗义 楷书六联言 135cm×35cm×2黄宗义 楷书七联言 135cm×35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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