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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五、二生效製表:立法委員徐少萍國會辦公室
社团组织如合作社及农会均为法人,而农会在全省各县市鄕鎭,为一种相当健全之一贯农民组织,除了推行农业教育技术、妇女家政等外,主要业务系农业资材供销业务;但此供销业务,即为消费合作组织社团之主要工作,故消费合作社在鄕鎭方面,除了学校之员生消费合作社外少有设置。此乃于台湾光复时期,上峯行政之措施,一如我政府在南京时期,农民组织以农会为重也。四 结语及建议㈠先进欧美、日本等国,均早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政策,并订立消费者保护法,推行颇具成果。我国对消费者保护法,宜参照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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