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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门牌号数。乙:住户或舖户之种类牌号。丙:房屋间数及价值或其他货物之价值。丁:拟保金■若干。戊:拟向何公司投保。第三条:投保舖户,经公安局查明此准后,得自向保险公司商议投保。惟成议后,仍须呈报公安局备查。第四条:已投保舖户,应将保险公司所给标帜,悬挂门前,以便随时稽核。第五条:已投保之房屋或货物,如有变更或减少时,应随■呈明公安局复査,违者即由局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处罚。并飭令自向公司退保,或减少所保金额。第六条:投保火灾人自行放火,图得保险费者,查出应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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