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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林家鴻,廣東揭陽人。一九四九年生。中正理工學院機械工程系畢業,政戰學校政研所法學碩士,歷任國防後勤要職及第二〇二兵工廠各式火砲彈所長,第二〇五各式槍砲武器彈藥兵工廠上校副廠長,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指導,並任教中華、光武等大專院校。現任桂莊中山文化基金執行長、台北廣東同鄉會理事、青年及國父遺教主委。
之民权主义,第一决定者为民主;而第二之决定,则以为民主专制必不可行,必立宪而后可以图治。欧洲立宪之精义,类于孟德斯鸠,所谓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是已。欧洲立宪之国,莫不行之。然余游欧美,深究其政治、法律之得失,如选擧之弊,决不可无以救之,而中国相传考试之制,纠察之制,实有其精义,足以济欧美政治法律之穷,故主张以考试纠察二权,与立法、司法、行政之权并立。合为五权宪法;更采直接民权之制,以现主权在民之实,如是余之民权主义,遂圆满而无憾。(三)民生主义欧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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