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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务者遴选之。任期同当届理事,为无给职。六、本委员会定期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由主任委员认有必要,或经委员半数以上请求得召开之,会议由主委担任主席,主委因故缺席时,得指定代理人,未为指定者,由副主委互选产生。七、本委员会经费由募捐与同乡会支应。八、本纲要未订事项,依人民团体法与台北市宁波同乡会会章规定办理。九、本纲要经宁波同乡会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一)委员会:订定与变更本专案小组组织简则与组织与职权纲要;选举或罢免召集人、副召集人、分组组长;议决委员辞职;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二)委员:均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委员为一权。无故连续2次旷席者,视同自动辞职;不足委员数,应提报理事会补足。(三)执行顾问:均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每一执行顾问为一权。不足执行顾问数,得提报理事会补足。(四)专业顾问:均有发言权、提案权,每一专业顾问为一权。(五)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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