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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本会第六届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一条 本会委员由宁波同鄕会(以下简称同鄕会)就会员中法学专家及律师,会计师等遴聘之。第二条 凡同鄕会会员法益被侵害,请求维护或咨询「法益」「会计」「税务」问题,而确无资力延聘律师会计师者,由本会义务援助及解答。第三条 前条请求人应向同鄕会提出请求书,记载左列各款:一、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国民身分证及同鄕会会员证字号。二、有对造人者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扯。三、请求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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