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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委员会名称为台北市宁波同乡会法益维护委员会。二、本委员会设于台北市宁波同乡会内,行政事务由会务人员及总务组兼办。三、本委员会以维护同乡会与其会员法益及法律咨询为宗旨,涉讼事件除外。四、同乡会与其会员法益被侵害者,得依本委员会「处理申请案件办法」,申请维护及咨询(申请书请向本会索取)。五、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法律专家担任,综理会务,必要时代表本委员会列席理事会议或监事会议。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委员一人以上,由主任委员就熟稔法律、会计、税务
六十六年七月十四日本会第六届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一条 本会委员由宁波同鄕会(以下简称同鄕会)就会员中法学专家及律师,会计师等遴聘之。第二条 凡同鄕会会员法益被侵害,请求维护或咨询「法益」「会计」「税务」问题,而确无资力延聘律师会计师者,由本会义务援助及解答。第三条 前条请求人应向同鄕会提出请求书,记载左列各款:一、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国民身分证及同鄕会会员证字号。二、有对造人者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三、请求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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