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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已于一九九五年通过「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修正草案,为防止大陆配偶来台居留、定居人数日渐增多,衍生后续人口移入问题,增订须于办妥户籍登记日起满五年后,其大陆地区的直系血亲才得依规定申请来台定居。修正草案同时放宽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在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开放大陆探亲前进入大陆继续居住逾四年者,如未曾在中共党、政、军单位任职者,准其返台居留。该修正草案陈报行政院核定后即可发布施行。该修正案的重点如下:·纳入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之
中华民国六十六年六月十六日第六届第四次理事会议修正通过第一条 本会为提高员工工作效能起见特订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会设总务、组织、财务、福利、公共关系、海外联络六组,每组设组长一人,各组任务如左:一、总务组:甲、本会印章图书戳记之典守,及一般文件之收发撰拟印刷缮校及保管事宜。乙、拟订会议日程,整理会议纪录。丙、每日现金出纳及帐目记载报销。丁、本会公物之采办登记及保管。戊、会所之修缮整洁及消防保险事宜。己、办理员工进退考核奖惩及保证手续等事宜。庚、不属于
立法院十二月五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条文」,法案修正大陆配偶已提出居留申请者,依法在台停留期间可受雇工作;另外,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定义,不再将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定义为大陆地区人民。前案经总统公布后,由劳委会订定相关许可及管理办法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之一修正草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之条文内容如后: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已依前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居留申请者,其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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