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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检察官对马英九特别费上诉案,经由最高法院分案审理,因距大选仅剩月余,恐难选前结案云云,昨前「谢、马」辩论会,又就特别费再掀争论,笔者身为法律人,也有话要说。一、最高法院为法律审,不管二审犯罪事实认定,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原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所谓违背法令,系指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及有如何适用不当之情形而言。若未具体指出原判决有何违法,或仅就原判决依法调查证据,本于所得心证,分别取舍证据所为之判断,即不得据为上诉第三审之理由。二、首长特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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