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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悲哀,也是人民的无奈。公投法的设置,在于弥补立法之不足,使人民有政策发动权促使行政机关改善。可惜,「入联公投」不仅被执政党操作,更导致行政机关违法滥权,民众被放在哪里?如此的本末倒置,根本就在糟蹋公投及民意。公投法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首长或相关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者,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就行政机关所支之费用,予以追偿。」刑责部分,有人提告或由检察官提起公诉皆可;追偿部分,由审计部执行,就看刚获提名的审计长林庆隆有否魄力吧!读读公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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