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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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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和我結了不解之緣,近年來他們先後三顧寒廬: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是在週末下午二至四時,第三次是在凌晨三時左右,趁我和老伴熟睡時登堂入室,竊去了放在臥房裡的手錶和現金。事後負責偵査的刑警先生强調:「幸虧未被驚醒呼叫,否則,可能會受到傷害。由竊盜而殺人的案例很多,你們算是不幸中之大幸。」聽後不禁汗毛直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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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兴大学法律硏究所敎授林咏荣鄕亲,近以「中国固有法律与西洋现代法律之比较」获得中山学术文化基金会颁赠七十二年度学术著作奖,允称殊荣。玆谨发表其「例言」于后,以觇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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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屋,祇部分越界,若全部房屋建筑于他人之土地,则不适用。⒌主张邻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提出异议,应就此事实举证证明。⒍本规定之权利义务,适用于嗣后受让该不动产而取得所有权之第三人,故买受者,除取得权状,必须声请地政事务所实地丈量,以免损害。(却酬)(本文取材自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金芳律师二〇〇八年二月出版之《民法通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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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能划分,但细按法文,未能贯彻,羣议修改,职是之由,临时条款,已定修改之期,延至于今,必有申往日之议者,但宪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对于修改宪法,限制綦严,现在为事实所限,不可能有全国应有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是否能因应时宜,解释总额为可能出席代表之总额,尙无定论,且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在承平之时议修改,则见其日进有功,在播迁之际议修改,则或不免自滋困扰,故修宪问题,并非应不应的问题,而为能不能的问题,在法律上事实上既均属不可能,不如经常设一修宪准备委员会,分组硏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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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曰:「人生有欲,欲则求,求则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以节制之」。古之礼,即今之法律。法律为社会生活之规范,日常行为之准绳。如有人侵犯他人自由,或妨害社会公益,则必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加以制裁,藉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序良俗,因此诉讼制度,乃应运而生。当诉讼进行时,两造当事人,必各采攻击或防御之方法,以支持自我主张,攻击他造之主张,并提出有利之证据,以供采证。而审理案情之推事,则据以认定其眞伪,为平允之判决。故两造之主张与擧证,实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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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分配國家的權力,以調和自由與統治的根本大法。因爲如此,憲法已不僅爲學者、專家所應精心鑽硏,而並爲一般公敎人員,乃至全國國民允宜熟習。德國威瑪憲法第一四八條第二項規定:「學生於其就學義務完畢時,各予憲法一册」。美國的若干州,重視憲法,更認定背誦憲法條文爲取得公民資格條件之一,憲法與國民關係之密切,與夫民主先進國家,尊重憲法的程度,於此可以槪見矣。我國自憲法頒行,卽因**全面叛亂,大陸淪陷,政府播遷來台,三十年來,國家實處於空前未有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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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张逸中这些年我们都看够了法律随人解释,少数民意却能摧毁法律的恐怖景象。现在的国会里连投票表决都不行;地方自治方面即使是多数县市的意见,好像也不敌中央集权统治;少数执政的官员与民代硬是可以用粗鲁甚至暴动的方式阻却民主程序。拆匾的行动更是一个无聊荒唐的极致表现,如果只是要否定两蒋,打倒极权,我们早已赢了,或者说民进党已经赢了!现在还要花公帑继续「打败已经打败的敌人」,甚至打不到已过世的人,将他们的儿孙晚辈们抓出来羞辱一下也好。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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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连战主席下一波的登陆行动。其实,真正有违法乃至违宪问题的,恐怕是民进党本身。台湾应回头看一下自己的法律。民国七十六年七月一日,当时的总统李登辉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二条明白规定,「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而陈总统、吕副总统的若干说法恐怕才真是有触法之嫌。另外,必须指出的是,与此一法条有密切关联的,则是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九四号判决。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明白表示,「大陆地区现为中华民国领土,毫无疑义」。第九四号判决说,「中华民国之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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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国家的政府,已不再是「朕即国家」的君主政体时代,或是极权国家的专制之下,享有无限的权力而又不负任何责任。今日民主国家的政府,一切权力都纳入制度化,在法律的规范内,行使权力,其行使的方式、范围、对象,都有所限定,负有法律责任。更何况民主国家的政府,乃是出于人民的同意与授权,因此人民对政府,不应当再是消极的防止被迫害,及如何运用人民的各种权利保障去抵抗政府的权力,而应该有一种新的认识和新的观念。那就是人民应摒弃以往对政府,存有恐惧嫌恶而抵拒的心理,反而应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