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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省自辛亥光復,江蘇都督府成立以來,以政制業已變更,亟應頒布地方官制,以資治理,經酌定暫行地官制十四條,通飭所屬一體遵照施行,茲錄全文如次:第一條:凡地方舊稱爲州者曰州,舊稱爲縣者曰縣,舊稱爲廳者改曰縣。所有民政事宜,統於州縣民政長。(從前之道府直隸廳均裁,知州知縣,均改易名稱,同城州縣,均裁併爲一。)第二條:州縣民政長,直隸於都督府,受都督之監督指揮,處理各該州縣各項民政事宜。第三條:州縣民政長,應酌設佐治職,分課治事如左。一、總務課 掌理該州縣文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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