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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朱国斌先生问:领俸荣民原配偶过世,现又再娶,当本人亡故后,其妻可否领到半俸维持生活?国防部人事次长室答复:一、依「陆海空军军官及士官服役条例施行细则」,退伍除役军士官于支领退休俸、赡养金、生活补助费期间死亡,其亡故时之法定配偶(不论退伍前、后结婚者皆适用),得请领应得退伍金余额或改支半俸;如配偶改嫁或亡故,得改由领有眷补且未经人收养之未成年子女继续支领至眷补停领日止。但申请改支半俸者,尔后不得再申请改支退伍金余额。二、如系专案核准支领生活补助费军官于
近来时有故鄕父老探询继承在台亡故荣民遗产事宜,本会经联系在台「财团法人荣民荣眷基金会」(地址:台北市光复南路卅二巷十六弄十九号一楼,电话:(〇二)二五七九六九六四—五),蒙赐切结书、大陆继承人申请作业流程、请领遗产申请表及法定继承顺位表四种,特刊于左,提供两岸有关鄕亲参考。切结书立切结书人 受大陆继承人 等 人之委托代办申请亡故荣民 遗产核发等事项,兹担保大陆继承人之身分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负一切民刑事责任,基金会因此所致之损害,本人愿与 等人负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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