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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负皇命的执法官违法时,处罚比一般官员更严。所谓:「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9]顺治帝曾针对御史巡按地方索贿严重的情况,特敕戒谕道:「御史巡方,职在安民察吏,向来所差御史,苞苴请托,身己失检,何由察吏?吏不能察,民何以安?」[10]显然,对科道官员犯法处罚更严历是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监察所拥有的广泛权力决定的。对制约监察权力的滥用具有一定的作用。四、严密的体制设计,确保明清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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