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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乎人羣公认的「非」就是「恶」的。因此道德对于个人行为有控制的力量,一方面可激发其义务心之自觉,另一方面引起其向上好善弃恶之心,乐于实践。但是,人类的行为,未必皆有道德上的意义,尤其是观光的行为;祇有在目的、兴趣、或利益有冲突时所产生的心态与行为,才有道德判断的价值。因此本文对于观光道德的判断,仅限于观光者与接待者的行为为对象。观光现象中产生的观光道德行为从道德的范畴中来看观光客离开其原居地,到达观光目的地所表现的观光活动,构成了观光道德行为。而观光
否则对于观光目的地及人民确实具有极不良而有害的影响。二、观光接待者的道德行为对观光客的影响观光客经由旅行社或个人自我的安排游程,到达观光目的地观光旅游。交通运输、住宿设备、餐飮供应、娱乐活动、文化参观,无一不与观光事业经营者与接待人员有密切的关系。同时在短暂居停期间与当地人民的接触范围甚广,在在影响到观光客的反应与感受。观光事业的经营者如何透过观光市场行销的组合如产品、价格、推广、分配的体系,来满足观光客的乐兴、友谊、与灵感的旅游目的,这固然是观光事业
观光的范畴及时代的意义观光是一种现象,一种槪念,一种行为。观光(Tourism)一词,首先在一八一一年见于英国牛津字典,而观光客或观光者(Tourist)一词,在一八〇〇年开始在英国被使用。所谓观光,根据最早的德国学者休烈恩在一九一一年所下的定义,他说:「观光是一种槪念,它表现外来客进入、停留、离开某一特定地区或国家的所有现象,以及与此所有现象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事项,特别是那些含有经济性的事项。」因此观光的范畴,一方面乃指人类移动的现象,人们为了旅行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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