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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前江苏法院设置情形,已志本刋第十五期,玆将民国三十六年间我苏法院增设情形,略述如次:甲、高等法院江苏省 江苏高等法院 吴县上海巿 上海高等法院南京巿 首都高等法院乙、高等分院江苏高等法院鎭江分院 鎭江江苏高等法院淮阴分院 淮阴江苏高等法院徐州分院 徐州江苏高等法院南通分院 南通丙、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原设之江宁、吴县、上海、鎭江、淮阴,及上海旧特区(租界)二所,战后经将江宁地方法院,改为首都地方法院,受辖于首都高等法院,上海地方法院,收受辖于上海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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