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淸末改良司法,我邑曾一度設立地方及初級審判,檢察二廳於夫子廟內,旋因節省經費,奉令裁撤,訴訟案件,仍歸縣知事兼理,而設置幫審員一人佐之,後又改幫審員爲承審員,兼規定縣知事任檢察官職務,上訴案件,初歸蘇州高等審判廳辦理,嗣又劃歸江寧地方法院審理,民國十二年丹徒地方審判廳成立,又奉令歸該廳管轄。北伐後,縣知事改稱縣長,兼理司法如故。未幾,於縣政府內附設縣司法處,由縣長及司法官分任檢察、審理之職。抗戰勝利後,仍沿舊制,時鎭江江蘇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成立,我邑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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