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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台湾高等法院法官七年四个月(一九五六年四月八日至一九六三年八月六日)第一节 办理高院民事案件三年八个月(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五日至一九五八年三月五日,内含厦门分院推事调办事期间一年五个月)一、补台湾高等法院推事缺我于一九五六年四月八日,接获高院转来司法行政部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45)令人字第一四八三号令称:「调派福建高院厦门分院推事史锡恩代理台高院推事」,即于当日向台湾高等法院报到。二、仍继续在高院民庭服务自一九五四年十月间,我从台湾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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