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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诸先生惠予指示,俾逐步增订,期成完璧。藉存史证。正文甲、中央民意代表部分:民国十七年(一九二八)北伐统一之后,中华民国之中央政府为国民政府。国民政府设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然均系治权机关,立法院之立法委员及监察院之监察委员均系政府所任命之官员,不具中央民意代表身分。国民大会代表虽曾于民国二十五、六年(一九三六—三七)间选出一部分,然因宪法尙未制定,国民大会亦未成立,故已选出之国民大会代表并未能行使职权。三十五年(一九四六)十一月,国民攻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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