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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53、下、4:。」(原剪报少」)。55、上、倒3:跋扈(原稿误)。58、上、2:汉皋。68、下、10:毒蜂。68、上、15:龙喉。72、上、8:钟离。77、上、3:删去」。83、下、11:充分体认。第一一三期补正40页上批8行:在「雨湖」建小筑(原作者石先生特于84、5、27来函说明原稿实为雨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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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忠心耿耿,表现不差。想李文中所记「吴化文叛变投匪,进扰省府。」可能是敌人大擧轰炸东里店事件之误,而「二十九年」或系二十八年之错忆耳。事关史实记载,深恐以讹传讹,特此提出补正,聊供关心地方战乱人士之参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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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公鄕長賜鑒:敬啟者頃閱東北文獻第十卷第三期:「王育文先生傳」文獻四十二頁載:四爲五二三事件:先後被捕同志有石堅、李光忱、王育文、侯天民……上列四位同志據鄕晚所知都是在民國三十三年春被捕入獄,早五二三事件一年多。三十三年冬鄕晚轉押瀋陽第一監獄在病監得晤李光忱先生,知上列四位同志已判決死刑正在上訴中。在時間上似不屬於五二三事件。不知是否屬於三省黨部事件?此次吉哈均有罹難同志。再者文中之許俊哲同志係於民國三十年一二三〇事件被捕判無期徒刑,到光復後出獄,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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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会刊全部文稿虽已在打字或校对中,惟深感陈名誉理事长所示极为重要,即商请当时担任奖贷助学金委员会执行秘书之陈涌涛鄕长相助,于百忙中撰写「从田家炳先生捐资奖学说起」一文,本人亦不自量力,匆匆赶写「客家民族与居住的大埔县」,不幸素性粗疏,抄录县志时,竟遗漏吴、胡、姜、鲍四姓。及同鄕会擧行春节联欢之际,吴鄕长克勇擧以相询,深觉愧疚,登即诚挚道歉。现谨列表补正,并向吴、胡、姜、鲍四姓裔胄,敬致歉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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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先生大鉴:谨先说明此函起因;因见文献作品中,有引述前人文章或姓名事蹟,由于种种原因,偶有错误,此为任何作者所无法绝对避免之事。但读者对此,如确知其事眞象,善意为之补正,提供出另一面之认知,似非坏事。如文献十卷一期朱良耕先生「对各卷山东文献的一些更正」一文,即有此项意义,绝非存心吹求,谅所共鉴。基上原因,不揣冒昧,谨将文献十卷一期中我所看到之三点错误,补正如左:又建议一点,则是有关「山河刧」连载时间问题,提请参考而已。㈠补正部份⑴威案(上)题威案寓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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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刊第八期刊出【訂正『七言雜字』註釋】第十六點,似仍有錯誤,特言明之以作參考,請鄉賢指正之。十六點:休壙。亦可解作廢棄不用之墳墓地,内無骸骨也。墳墓塚則内有骸骨之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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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卷一期載褚承志先生「山東優級師範學堂」一文,原稿漏寄第十頁,因係人名表,編者未發現錯誤,玆承褚先生補寄第十頁,補刋於此,文接頁四七上欄劉毓芹,下接傅正芳。——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