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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征遗产税有赞成有反对主张课征遗产税之理由:一、国家合伙说(State-Partner Theory):认为个人之财产能以积聚,非个人单独之能力,必赖国家之保护,国家对于个人之财产,如同合伙人,于个人死亡时,合伙事业解散,国家课以遗产税,以取其应得部份之合伙财产。二、权利说(The Privilege Theory):认为一切财产所有权,原即属国家所有,个人之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在死亡时终止;至财产继承权,系国家法律规定之特种所给予,而国家行使其特权
有时候换来的只是当事人的不屑。有舍才有得,在进退取舍之间,要珍惜现在,把握当下,去做一些临终不后悔的事,这就不能不谈死亡与缴税这二码事,原因是稽征成本低、绩效高的遗产税,常会使死亡者的继承人甚至到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境地。富不过三代不叫眞正的富有,要成为富有的人一定要终身致力于节税。遗产税是一种非量能的课税,因它与纳税义务人之缴税能力毫无关系,且限期缴纳期限很短(是美国的2/3时间),又税款未缴清之前,继承人无处分所继承财产的权力,以致于除非继承人有足够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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