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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社团的规草必有其应有可享的权利,及多多少少应■的义务,又何况同鄕会的组织,基本成员不外乎是家鄕的父兄姊妹,其创办的日的,也不外乎是物络同鄕感情,团结同鄕力量,发捙互助合作精神,协助政府典办公益事业。即凡具有同鄕身份者,即使不愿加入同鄕会不是同鄕会的所属份子,而其与同鄕会之间,亦有与生俱来的自然血统天赋关系的存在,因之,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既无钱又无力,则提供一己之见,义务为同鄕服务,而不沾丝毫权利,亦不失为一种有风格、有素养,的高尙表现。如此说来,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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