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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兩岸人民遺產繼承問題

    来源期刊:《桐盧鄉訊》 第3期  作者:鄭志政 出版时间:1994-02-20
    关键字: 大陆地区 台湾 遗产继承 继承人

    一、退除役官兵李先生于民国八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于台北市住所病逝,遗有新台币二百八十二万五千四百八十九元,由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代为保管,李先生在台湾无任何配偶及子女,在大陆山东省莱阳县留有配偶汪一,遗有儿子李二,在大陆的继承人若想继承李先生在台湾的遗产,应如何办理?㈠按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应于继承开始二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为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此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六六条所明定,故汪一及李二,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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