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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抗更㈠字第52号抗告人 台北市浙江同乡会设台北市罗斯福路3段277号2楼法定代理人 叶潜昭 住同上代理人 扬尚贤律师相对人 胡林淑珍 住台北市忠孝东路4段224号12楼代理人 吴旭洲律师上列当事人间定暂时状态处分事件,抗告人对于中华民国98年4月10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2713号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裁定废弃相对人在原法院之声请驳回声请、抗告及发回前再抗告费用,均由相对人负担理由一:按于争执之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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