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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续四三五期)做调查的法院自己更进一步地分析:「根据民、刑事案件审判过程意见调查,诉讼当事人对民、刑事判决结果认为满意者占百分之五十六点七。联合报对法院判决意见调查,对审判公正表示公正者占百分之五十,对法官是否可信赖,表示信赖者占百分之五十六。又根据司改会一九九九年法官评鉴统计,对台北市律师调查,对高院表示信赖者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二,对台北地院表示信赖者占百分之六十八。」「综观上述四种调查,除一般民众(仅百分之十点五曾到法院)了解不够,故对法院公信力偏低
兹后,凡已吿到法院的案件,绝大部份均是不起诉处分,已起诉者亦多判决无罪。以这些案例的显示及报纸的报导,再行控吿的情形就逐渐减少以至于无了。五、结语民族战争,是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之下,与敌作殊死战,才得到最后胜利。由于人民被害,始对侵犯者有所控诉,是情所难免;基于抗战形势,法院给予不罪处分,亦属事理之常。在民族大义之下,彼此都可心安理得了。七四、一、二八,于台中福园附记:拙作「抗战后期在阜阳设立六校」曾在山东文献第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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